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604民初3138号

姚建芬与谢素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建芬;谢素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民初3138号

原告:姚建芬,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上虞区人,住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森,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素文,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余姚市人,住余姚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4285500T。

法定代表人:胡静波,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芬与被告谢素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姚建芬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培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何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