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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6民初10569号

付书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书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6民初10569号起诉人:付书良,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收到付书良以湖北昊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坤公司)、北京明海远晟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海远晟公司)为被起诉人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昊坤公司退还起诉人未上课时费18666.67元及逾期退款利息(以未上课时费18666.67元为基数,从被起诉人停业之日2018年12月28日至判决履行之日届满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明海远晟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以上课时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由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起诉状称,昊坤公司在武汉保利中心经营儿童早教,起诉人于2018年期间与被起诉人签署课程销售协议,约定由被起诉人提供早教课程,起诉人实付金额共计20000元。起诉人付款后,只上了部分课,被起诉人即关门停业,场地被物业收回,无法继续按协议书提供课程。现起诉人未上课时计112节,折合课时费18666.67元,因被起诉人已无法履行协议。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利,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起诉人付书良和被起诉人昊坤公司在双方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对本协议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且该协议中写明“以下所有方合称乙方:授课中心名称:纽约国际儿童俱乐部武汉光谷中心;授课中心地址:关山大道保利国际广场3楼”,该协议也在该地址签订,上课地址也在该中心。故本案应认定为双方协议的乙方所在地即关山大道保利国际广场3楼。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付书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创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殷翩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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