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沪0120民初17331号

刘良好与上海申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红余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0-07-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良好;马红余;刘良爱;万顺金;上海申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20民初17331号

原告:刘良好,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理人:**,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同原告,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红余,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良爱,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顺金,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花,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良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卫东,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良好诉被告马红余、刘良爱、万顺金、上海申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沈 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周丽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