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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322执恢2022号

黄立云与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立云;孙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恢2022号

申请执行人:黄立云,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孙军,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黄立云与被执行人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标的为8280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我院于2018年12月1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军名下的位于沭阳县豪园沭阳故事5-甲-402室房屋、沭阳县果园新村综合楼2-001室房屋,但本案对上述房屋非首查封,故无法处置。我院于2018年3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军配偶名下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四条巷1-5号3幢106室房屋,但该房屋暂不宜处置。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杨光阳

审判员  蒋华伟

审判员  何占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王 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