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602民初977号
原告:张科亮,男,住河源市源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凯敏,广东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科立,男,住河源市源城区。
原告张科亮与被告张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科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振华
审 判 员 叶莉萍
人民陪审员 曾 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