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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恢15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童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1-02-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童彩芳;王普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执恢155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中城天邑花园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2856258-3。 法定代表人李晶。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童彩芳,女,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执行人王普方,男,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与被执行人童彩芳、王普方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70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87419.4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童彩芳和王普方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童彩芳和王普方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查封、扣押的童彩芳名下的宝马牌车辆(车牌;粤B×××××,车辆识别代码WBAYE2108DDZ46728)予以公开拍卖,得款人民币373,136.60元。在履行生效判决后,剩余款项根据参与分配函依法划拨至其他案件。

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7085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17085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陈秀松 执行员  赵 静 执行员  刘规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吴健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