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4011号
原告:武军,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马钰琳,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汪丽萍、周金广,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文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富中路25-5#。
法定代表人:叶辉。
被告:马侠,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被告杭州文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马侠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军、马钰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军、马钰琳负担。
审判员 陈建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姚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