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110民初4011号

武军、马钰琳等与杭州文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军;马钰琳;杭州文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马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4011号

原告:武军,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原告:马钰琳,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二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汪丽萍、周金广,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文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富中路25-5#。

法定代表人:叶辉。

被告:马侠,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二原告诉被告杭州文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马侠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军、马钰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武军、马钰琳负担。

审判员  陈建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姚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