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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民初82421号

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2
公开日期
2020-01-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15民初82421号

原告: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璧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坚,总编辑。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男。

原告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为案情复杂,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陈璧玺,被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钱眼”“扬子晚报”和网址为www.yangtse.com的“扬子晚报网”官方网站明显位置发布持续三十日之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共计500,000元,合理费用24,000元(包含公证费14,000元、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全国性财经类日报企业,创办了网址为www.cnstock.com的网站,并运营名称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公司圈”“上海证券报基金圈”等微信公众号。在上述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原告每日上传发表由原告记者原创的文章并对文章拥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钱眼”上上传了涉案25篇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章(详见附表),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理由如下:第一,涉案文章的来源为上海证券报,著作权人应该是上海证券报社,上海证券报社是事业单位,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是企业,不是同一主体。第二,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缺少上海市社保局的章,且涉案作品作者已离职,作品权属不明;劳动合同的签某方是上海证券报社,而不是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故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合同及发票、“中国证券网”的ICP备案、涉案微信公众号认证页面截屏,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了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内档材料,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该证据系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具备真实性,在被告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了涉案文章的发表页面及署名作者的劳动合同,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劳动合同是作者与上海证券报社签订,而非与原告签订。

本院认为,根据前述原告内档材料显示,2015年2月之前,原告的名称为上海证券报社,之后变更为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是同一主体,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提交了上海证券报的《报纸出版许可证》,被告认为许可证上有手写的修改,故不认可其真实性。

本院认为,许可证上手写修改之处均有“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报刊登记变更章”予以确认,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出版许可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提交了“中国记者网”上15位记者的记者证查询链接,被告认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记者的记者证没有查询证明,故对原告的权属仍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作品作者的认定以其创作者及相关约定为依据,是否具备记者身份与作品作者的认定没有直接关联,记者证的查询信息仅作为本案参考,对涉案作品的权属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原告提交了(2018)沪卢证经字第1180号公证书,被告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公证书为国家认可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明类文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公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律师函及快递信息,被告不予认可,称没有收到。

本院认为,根据快递单显示,2018年7月3日原告的代理人徐强律师发出过收件方为被告的邮件,邮件内容标注为律师函,本院对原告曾于2018年7月3日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与案外人签某的《信息使用授权合同》,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该授权合同证明原告授权该案外人使用信息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原告作品的授权使用费予以参考。原告还提交了涉案文章的字数统计清单,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原告统计的字数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11日,曾用名为上海证券报社,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证券报的出版、发行,证券信息,书刊,广告的设计制作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附设分支机构。2015年2月,原上海证券报社进行了改制并将名称变更为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9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扬子晚报》的出版发行等。“钱眼”为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涉案25篇财经类文章分别发表在原告发行的报纸《上海证券报》、原告开设的网站“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以及原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公司圈”“上海证券报基金圈”。(详见附表)除《上海公布加快培训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没有作者署名外,其他文章都有作者署名。原告与上述署名作者屈红燕等均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涉案署名作者)为完成甲方(原告)工作任务或用甲方工作人员名义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职务作品有乙方署名的,乙方有署名权,甲方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无乙方署名的,甲方享有著作权;职务作品由甲方统一管理,甲方按其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奖励。涉案文章发表之时相关作者均在劳动合同期内。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的(2018)沪卢证经字第1180号公证书载明:2018年5月17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登陆微信,对其微信中已关注的名为“钱眼”的公众号(微信号:mymoney888)中的部分文章内容进行查看,“钱眼”公众号的主体为被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2018年1月30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热点/谁在抛售白马股?》与2018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网上登载的文章《贵州茅台创两年多来最大单日跌幅谁在抛售白马股?》相同字数为975字,阅读次数为20,507,点赞数为323,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8年1月20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关注|乐视网带着“九大风险”空手复牌,谁最受伤?》与2018年1月20日中国证券网上登载的文章《终止重组更名未果乐视网带着“九大风险”空手复牌》全文相同,字数为1,763字,阅读次数为21,480,点赞数为177,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8年1月12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关注丨国务院这动作与股市相关,已有31家上市公司停牌!》与2018年1月12日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上登载的文章《罕见!国务院派出专项督查组奔赴各地督查,这件大事与股市密切相关,已有31家上市公司停牌!》全文相同,字数为1,935字,阅读次数为30,592,点赞数为280,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8年1月11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关注丨重磅!2018年A股首家退市候选公司亮相!》与2011年1月11日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登载的文章《重磅!昨夜,2018年A股首家退市候选公司亮相!》相同字数为461字,阅读次数为33,317,点赞数为248,文末标明来源上海证券报;2017年12月9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年报预警!9股戴帽可能性大,41股也存风险》与2017年12月8日微信公众号“中国证券网”上登载的文章《年报预警!9股戴帽可能性大,41股也存风险!这些公司你要小心了(附股)》相同字数为489字及两张表格,阅读数为100,000+,点赞数为1,315;2017年10月21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最新丨消息称上海自由港初步方案已成形上报,有何突破?》与中国证券网上登载的文章《港口业绩继续向好哪些公司价值凸显》相同字数为937字,阅读数为15,198,点赞数为186,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7年9月29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关注/关注动力电池龙头股的布局机会》与2017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网上登载的文章《基金抓紧布局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相同字数为931字,阅读数29,623,点赞数403;2017年6月10日“钱眼”上登载文章《热点/证监会又核发8只新股,IPO核发进入“变奏”模式》与2017年6月9日微信公众号“中国证券网”上登载的文章《本周最大悬念揭晓!IPO批文8家,核发进入“变奏”模式!》相同字数为725字,阅读数54,555,点赞数507;2017年5月28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解读/发大招!证监会史上最严监管风暴!这三类股东要小心了!》与2017年5月27日微信公众号“中国证券网”上登载的文章《证监会出台“减持十条”,三类股东五大减持乱象迎来史上最严格监管风暴!》相同字数为3,671字,阅读数45,817,点赞数276;2017年3月11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财富/贵州茅台触及377元创历史新高!有谁能做到一直坚守?》与2017年3月11日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上登载的《贵州茅台触及377元创历史新高!谁能坚守一生一世?基金持股从42%降至1.6%,泪崩!》全文相同,相同字数为1,345字,阅读数为22,909,点赞数为135,文末标明来源上海证券报;2017年1月4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掘金/燃料电池车有望2020年量产概念股站上风口》2017年1月4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文章《“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加力——燃料电池车有望2020年量产》相同字数为580字,阅读数为30,531,点赞数为153,文中标明来源自上海证券报;2016年12月16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掘金/机器人产业望步入良性发展,概念股迎升机》与2016年12月15日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公司圈”上登载的文章《[聚焦]多部委出政策组合拳机器人产业望步入良性发展》相同字数为220字,阅读数为31,737,点赞数为122;2016年10月26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数据|基金三季报披露完毕,“国家队”基金最新动向曝光》与2016年10月25日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基金圈”登载文章《“国家队”基金三季度持仓浮出水面首选制造业和金融业》相同字数为1,139字,阅读数为16,089,点赞数为52;2016年9月8日“钱眼”上登载文章《关注|我国超导研发再获突破,关注超导概念股后市表现》与2016年9月8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文章《我国超导研发再获突破产业化进程将提速》相同字数为415字,阅读数为29,535,点赞数为103,文中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6年9月7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关注|两大国字头千亿基金亮相A股,国控基金瞄准“一带一路”》与2016年9月7日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上登载的文章《两大国字头千亿基金亮相A股》相同字数为1,965字,阅读数24,724,点赞数64,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6年9月6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掘金|石墨烯超级电容问世,相关个股仍有潜力》与2016年9月6日《上海证券报》登载的文章《石墨烯超级电容问世可穿戴领域应用广泛》相同字数为775字,阅读数为50,495,点赞数为163,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6年8月12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掘金|“量子通信概念”股一哄而上,到底谁是“正货”?》与2016年8月12日《上海证券报》(电子版)登载的文章《“量子通信概念”公司成色几何》相同字数为782,阅读数为36,847,点赞数为147,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6年8月2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数据|七月机构调研偏向绩优股,哪些股获特别青睐?》与2016年8月2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文章《七月机构调研偏向绩优股云南白药等获重点关注》全文相同,相同字数为834字,阅读数为24,957,点赞数为64,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6年7月26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掘金|选股风格转向,基金经理挖掘“小而美公司”(附股)》与2016年7月26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基金经理挖掘“小而美公司”》全文相同,相同字数为612字,阅读数为48,544,点赞数为178,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6年5月18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动向|6月底前上报国务院》与2016年5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上登载的《“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呼之欲出》相同字数为1,116,阅读数为9,576,点赞数为41,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6年4月13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动向|央企改革国投两公司部分股权划归中国海运》与2016年4月13日《上海证券报》登载的文章《央企改革横向整合国投两公司部分股权划归中国海运》相同字数为1,026,阅读数为17,850,点赞数为60,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6年12月6日“钱眼”上登载的文章《话题|中国有望在2022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高收入标准是多少?》与2016年12月6日《上海证券报》上登载的《专家:中国有望在2022年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相同字数为810字,阅读数为25,368,点赞数为79,文末标明来源为上海证券报;2017年4月6日“钱眼”上登载文章《中国联通A股筹划混改,七大领域国企改革日趋活跃》,与2017年4月6日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上登载文章《中国联通A股筹划混改,七大领域国企改革日趋活跃》全文相同,相同字数为2,114,阅读数为28,829,点赞数为115,文末标明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2017年1月13日“钱眼”上登载文章《眼前的重大利好!养老金最快春节前后入市》与2017年1月13日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上登载的《眼前的重大利好!养老金最快春节前后入市》全文相同,相同字数为1,368,阅读数为24,886,点赞数为57,文末标明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上海证券报”。另,2017年9月16日“钱眼”上登载文章《重磅!北京,深圳之后,这个城市也出手了…》与2017年9月15日“中国证券网”上登载文章《上海公布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中的5项总结内容少部分相同,且其中部分为该实施意见的条文列举。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被告邮寄过律师函一份,告知被告涉嫌侵权事由及“钱眼”公众号上涉嫌侵权的文章统计表。被告未予答复。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10,000元,支出公证费14,000元。原告当庭确认涉案作品已经删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25篇文章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除《上海公布加快培训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一文没有署名外,其他24篇文章在登载时均有署名,上述文章均发表于原告主办的媒体。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屈红燕等是涉案文章的作者。结合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本院认定上述24篇文章系相关作者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有署名的情况下,文章署名权归作者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归原告享有。经比对,微信公众号“钱眼”上登载的上述24篇文章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读者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上述作品,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24篇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剩余的1篇文章,即《上海公布加快培训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原告主张系职务作品。但由于没有作者署名,本院无法认定作者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故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职务作品而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同时,原告主张被告使用该作品相同的部分为上海市出台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中具体举措总结的段落。

本院认为,该部分内容系对该《实施意见》中部分举措的总结,多为实施意见具体的条款内容,基于此,其表达方式有限。且被告文章中相应的文字表述与原告作品中的表述大多不同,相同之处字数较少,还包含了部分条款内容,故在有限的表达方式之下,其表达重合的部分亦较少,两者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

本院认为,被告就该篇文章的使用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另主张,被告行为还侵害了其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及修改权。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为职务作品,故作品署名权归相应的作者所有,原告不享有署名权,因而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署名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修改权,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涉案的24篇作品中,被告在“钱眼”公众号上登载时对除《中国联通A股筹划混改,七大领域国企改革日趋活跃》《眼前的重大利好!养老金最快春节前后入市》以外的其他作品题目进行了修改,侵犯了原告对22篇作品享有的修改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在“钱眼”上登载涉案文章时,对作品名称的部分修改尚不足以达到对原告人身权造成较大损害的程度,且在部分文章使用过程中,被告亦标明转载自原告处,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故没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必要,对原告主张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原告称许可他人使用其平台上全部文章的价格为每年50万元,并提交了与案外人签某的《信息使用授权合同》。对此

本院认为,该授权合同仅能证明原告许可该特定案外人使用文章的情况,不能证明该授权费用具有普适性,且其使用范围、期限与本案被告行为亦不完全一致。故对原告提交的该授权许可费用,本院作为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之一。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市场价值、《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被告的使用方式、主观故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本院尤其考虑到以下几点:

一、涉案文章为财经类信息及评论,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及关注度;

二、原被告均为新闻出版业内比较知名的媒体,被告在原告发表相关文章的当天或较短时间内即在“钱眼”公众号上传播涉案作品,侵权主观故意明显;

三、本案涉及到的文章篇数为24篇,累计阅读数达66万余次,影响范围大;

四、原告曾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未果等。综上,本院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6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系原告维权的必要支出。对上述支出原告均能提供相应票据,且金额均在合理范围内,亦与原告聘请律师的工作量、案件标的及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相符,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4,000元,合计人民币84,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40元,由原告上海证券报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700元,被告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杨 捷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