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终8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善文(ZHOUSHANWEN),美国国籍,男,1950年7月4日出生,国内地址: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灼金,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芝,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第三人:福建省长乐市新港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凤洋村。
法定代表人:谢金光。 上诉人周善文因与被上诉人谢灼金、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长乐市新港印染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04元,退还上诉人周善文。
审判长 张 胜
审判员 黄志江
审判员 林文勋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吴仕春
书记员李龙霞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