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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2222民初721号

钱永胜与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5-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永胜;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2民初721号 原告钱永胜,男,1987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 被告宝龙,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胜诉被告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永胜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宝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永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钱永胜负担。

审判员 周 晓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乌日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