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2民初721号 原告钱永胜,男,1987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 被告宝龙,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蒙古族,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永胜诉被告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永胜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宝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永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永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钱永胜负担。
审判员 周 晓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乌日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