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62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寅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李惠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明,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涛,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茅扣歧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寅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茅扣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5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茅扣歧支付江苏华寅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于2018年8月8日前履行(上述款项汇至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港区支行,账号:10×××08,户名:江苏华寅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如果茅扣歧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江苏华寅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总额22298元扣除茅扣歧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86元由江苏华寅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22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11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2、2018年11月22日、2019年4月24日,本院先后二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9年2月14日,本院通过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4、2019年5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通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2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履行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李 元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朱金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