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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4财保136号

魏县北皋镇人民政府、杜风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县北皋镇人民政府;杜风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34财保136号

申请人:魏县北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魏县北皋镇北街。

负责人:杨峰,镇长。

被

申请人:杜风林,男,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魏县。 申请人魏县北皋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存款16104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杜风林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16104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案件申请费181元,由被申请人杜风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连 、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