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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5民初2823号

周静静与熊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静静;熊春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5民初2823号

原告:周静静,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熊春龙,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周静静与被告熊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静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春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静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利息15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19年2月22日为20000元,扣除被告已付5000元,欠利息15000元),合计:65000元(之后利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2017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熊春龙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周静静现金伍万元整。 另查明:原告自认被告已还5个月利息,即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11月22日,计款5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法院予以支持,即月利率不超过2%,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金及部分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熊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静静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熊春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法官助理戎阳

书记员邓淋方 (2019)皖1225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告知事项 一、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二、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账户。我院账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号:17×××0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并请通知主审法官:李民,办公电话0558-67××××3,188××××8067;通讯地址:皖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邮政编码23630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