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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22执225号

陈世焱与邓连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世焱;邓连梅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222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陈世焱,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

被执行人:邓连梅,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世焱与被执行人邓连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2018)粤0222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36757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525元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222执2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刘志军

审判员  黄 飙 二O?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伟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