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1509号
原告:王亮,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跃文,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原告王亮与被告周跃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蒋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