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322民初1509号

1509王亮与周跃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7-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亮;周跃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22民初1509号

原告:王亮,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时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跃文,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 原告王亮与被告周跃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王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 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蒋丽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