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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民终2071号

刘运贤、秦海燕与贺本忠、沛县安国镇贺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刘运贤;秦海燕;贺本忠;沛县安国镇贺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终20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运贤,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高楼乡官庄村王庄路28号,现住江苏省沛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海燕,女,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本忠,男,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安国镇贺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安国镇贺庄村。

法定代表人:贺中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刘运贤、秦海燕因与被上诉人贺本忠、沛县安国镇贺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2民初4364号之一”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运贤、秦海燕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运贤、秦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运贤、秦海燕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慧娟

审判员  赵东平

审判员  曹 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王俞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