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783执9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立峰,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贾廷文,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被执行人王维新,男,1967年1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执行人高宝,男,1978年3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何品群,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扎兰屯市雅鲁御苑小区第一期工程项目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负责人:初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扎兰屯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3执933号之三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廷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廷文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8675.4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张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