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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0121执异2号

案外人叶其兴与被申请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天泽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7-31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天泽晟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0121执异2号 案外人:叶其兴,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

申请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亮,新疆迪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泽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邹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天泽晟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叶其兴于2019年4月22日对执行标的合盛村养殖场及对应的设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4月30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叶其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被申请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亮、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天泽晟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喆参加了听证,案外人叶其兴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叶其兴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叶其兴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毅

审 判 员 高 福 宏

人民陪审员 黑后买托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