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春文,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庄贵煌,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佳、杨正,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庄春文因与被上诉人庄贵煌所有权确认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庄春文上诉称,本案的事实在于房产由谁出资购买,属于出资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庄春文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靖县。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庄贵煌在原审的诉讼请求,其诉请确认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所有权归其所有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讼争房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故本案由原审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庄春文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嵘)
审 判 员 (周汉聪)
审 判 员 (龙 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阮婷婷) 代
书记员( 周 涵 )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