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20民初5240号之一
原告:上海纪宏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马什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汇川,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慎林,男。
被告:苏州帝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勇。
原告上海纪宏热流道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帝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高 磊
审 判 员 费正权
人民陪审员 夏 晨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翼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