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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行申300号

陈桧清、仙游县度尾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乡政府
当事人
陈桧清;仙游县度尾镇人民政府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行申3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桧清,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仙游县度尾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度峰北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蔡俊宾,镇长。 再审申请人陈桧清因诉仙游县度尾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终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陈桧清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仙游县度尾镇人民政府卢志斌副镇长因申请人到省人大信访而于2018年1月27日强行扣押申请人公民身份证,经申请人多次催讨,2018年9月16日卢志斌副镇长才通过申请人所在村村主任黄福生将公民身份证发还。该行为有监控录像、度尾派出所受理补办身份证的收费发票等可证实。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颠倒。度尾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卢志斌扣押申请人身份证的时候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是利用公权力扣押,现要求被扣押的弱势人员举证,显然是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明显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仙游县度尾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27日至同年9月16日扣押其公民身份证的行为违法。为证明上述主张,申请人提供了身份证补办收费发票,但该证据仅能证实补办公民身份证的事实,却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存在非法扣押申请人身份证的事实。除此之外,申请人并未提交其他能证明扣押行为发生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一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陈桧清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爱钦

审 判 员  史寅超

代理

审判员  黄吉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王丹

书记员许小铃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