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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执736号

陈乔林与陈立良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6-13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陈乔林;陈立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4023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陈乔林,男,1971年12月2日,汉族,个体医生,住霍城县。 被执行人陈立良,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霍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乔林与被执行人陈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23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乔林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一、该案的被执行人陈立良借款本金605000元,诉讼费4925元,评估费8000元,以上合计617925元,已执行3265元,剩余614660元。

二、该案所拍卖的房产(陈立良所有的位于霍城县清水河镇2区北京××路,房产证号**XXX,流拍价274470元)以物抵债给另案申请执行人郝敏。

三、以上房款折抵郝敏案款后,剩余案款108277元,由郝敏支付给陈乔林。

四、以上案款支付后剩余案款506383元,由陈立良从2019年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给陈乔林40000元,如期间陈立良经济好转,可一次性支付完毕。

五、该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霍城县人民法院(2017)新4023民初13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棣

审 判 员 段 应 忠

代理

审判员 夏 大 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古丽班尔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