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1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 负责人夏永元。 被执行人赵伟标,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赵伟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伟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43676.59元、利息11474.20元、滞纳金149.05元(暂计至2018年3月25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7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74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内合计32911.95元的款项,上述款项本院拟退本案执行费740元后将剩余款项退予你方。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有关房屋、国土、车辆、工商、自然资源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且经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拒不到庭接受调查。另经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14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陈欣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