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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626执1116号

邹平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县第三棉纺织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平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县第三棉纺织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执1116号

申请人:邹平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黄山一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49885752Y。

法定代表人:吴成军,董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省邹平县第三棉纺织厂,住所地:邹平县黄山四路。组织机构代码:16719123-2。

法定代表人:张仁平,经理。 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626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邹平县第三棉纺织厂存款2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晶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王金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