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302执545号

刘德英、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民委员会荃塘村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
当事人
刘德英;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民委员会荃塘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02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英。 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民委员会荃塘村。 负责人廖建军。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02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民委员会荃塘村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新立村民委员会荃塘村在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芦笛支行36×××52账户内的存款5075元至本院(收款单位:(2019)桂0302执545号,开户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琴潭支行,账号:36×××22-10185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红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蒋海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