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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63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3-03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黎英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2635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强路1号珠控商务大厦102、103、201、602、25-3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3992Q。

主要

负责人:张朝晖,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笛、陈鸣蔚,均系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黎英,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黎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粤0106民初3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黎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9650.78元及截至2018年6月7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罚息)40877.58元、复利13470.59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740元、律师费50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也未到庭说明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2635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执行长 李 林 执行员 杨 军 执行员 李 端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陈永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