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1981号
原告:西安啄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屹,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陕西旺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国力仁和企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何卫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啄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国力仁和企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啄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啄实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2元,原告西安啄实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2281元。    审    判    员    王晓萤 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钰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