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9)粤0112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本院刑庭,住广州市黄埔区大沙**。
被执行人:胡洽荣,男性,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仙庵镇京陇管区京南城园六直巷13之**,身份证号码:4452241987********。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0112刑初119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洽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吴意诚人民币2820元。因被执行人胡洽荣未按判决退赔被害人吴意诚人民币282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12执1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害人退赔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建军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潘 田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袁桂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