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29行审245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331050X。法定代表人周丙启,局长。委托代理人马雷,该局直属一分队分队长。被执行人朱孟欣。申请执行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综执罚字[2018]第GT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8年8月23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朱孟欣作出沭综执罚字[2018]第GT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87平方米土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处非法占用187平方米土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款:2805元。2018年8月23日,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决定书送达朱孟欣,并于2019年2月28日送达催告书。朱孟欣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于2018年8月27日缴纳罚款2805元,在经催告后未自觉履行其他义务,故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
本院认为,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朱孟欣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18]第GT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沭综执罚字[2018]第GT204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由临沭县人民政府郑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化芝
人民陪审员 杨会宪
人民陪审员 武纪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法官助理李永昶
书记员李恩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