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9437号
原告:宿州天泰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院内5号楼。
法定代表人:曹吉强。
被告:王伟,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宿州天泰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宿州天泰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欠案外人黄景信25万元未偿还,被告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代其向黄景信偿还25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表示同意。2015年2月2日,原告按约向案外人黄景信支付2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现因原告急需用钱,经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告特具状至人民法院,请求给予公正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该明确具体,本院根据原告起诉状提供的姓名及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时查找不到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姓名通讯联系方式也无法取得联系,本院要求原告补充被告信息,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据此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提供被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宿州天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汪银鹰
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
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