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6295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
被执行人:广州市玑智恒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809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张哲。 原告广东丽影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玑智恒通广告有限公司、张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5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二庭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玑智恒通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受理费665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广州市玑智恒通广告有限公司已将受理费6650元支付给原案权利人广东丽影商业有限公司,现广东丽影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退受理费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玑智恒通广告有限公司已将本案受理费6650元支付给原案权利人广东丽影商业有限公司,现广东丽影商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回退受理费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6295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郑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