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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02执2174号

匡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匡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02执2174号申请执行人匡某,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匡某被执行人王某家庭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02民初107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彩的银行存款及收入六万五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张启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