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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2438号之一

徐金龙、楼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金龙;楼其云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2438号之一

原告:徐金龙,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楼其云,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徐金龙与被告楼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68元,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交纳,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蓉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侯志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法官助理袁瑶 代

书 记员 陈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