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5民初2438号之一
原告:徐金龙,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告:楼其云,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原告徐金龙与被告楼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通知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468元,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予以交纳,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蓉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侯志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法官助理袁瑶 代
书 记员 陈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