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203民初1595号

韶关市御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韶关市御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203民初1595号

原告:韶关市御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体育东路御和苑商住小区A栋、B栋、C栋一至三层裙楼3B010(自编,限作办公室使用)。

法定代表人:唐遇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韦,广东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初,公司招商运营部经理。

被告:吴敏,女,198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华容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韶关市御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才公司)与被告吴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御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韦、黄伟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御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支付租金等欠款110424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管理的韶关市武江区体育东路御和苑商住小区A栋、B栋、C栋一至三裙楼的3A001铺,承租面积为4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共5年。约定:租金按该商铺的租赁面积计算,以第一年度每月每平方米为15元,月固定租金为6000元,合同租赁面积为400平方米;服务广告费以每月8000元的标准缴交。同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按承租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0元,合计应缴物业管理费每月为4000元及1.3元/度的电费和以4.5元/立方米的水费缴交。合同签订生效后,被告前几个月按期支付了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但自2019年2月开始就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8.4条约定: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须按逾期部分每月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的,自第11日起乙方须按逾期部分每日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另外,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第八章第五条约定:如乙方延迟缴交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迟交日起计算,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2%。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和2018年2月28日向被告发出一张欠费通知,又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告发出催缴欠费和滞纳金的通知,但被告并未如约支付相关租金和滞纳金。原告考虑到双方的长期合作,又在2018年3月31日向被告发出欠费通知函再次提醒被告如约履行租赁合同义务,但被告仍然未缴纳合同期内应付租金与滞纳金等款项。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乙方在租赁合同期内累计三次未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租赁关系和管理关系并追究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提交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共计110424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吴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韶关市武江区体育东路3号御和苑商住小区A、B、C幢一至三层商铺的权属人为核工业广东矿业局。2015年8月12日,核工业广东矿业局(出租人)与广州市隆华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承租人)签订《御和苑商住小区商铺整体租赁合同》,约定核工业广东矿业局将上述御和苑商住小区A栋、B栋、C栋一至三楼裙楼商铺整体出租给广州市隆华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30年8月11日止。2016年12月13日,核工业广东矿业局(甲方)与广州市隆华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及御才公司(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三)》,约定广州市隆华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在履行主合同期间,授权其全资子公司即御才公司代表其从事所租赁的御和苑商住小区A栋、B栋、C栋一至三楼商铺的全面管理工作。2018年5月24日,御才公司(出租方)与吴敏(承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御才公司将位于韶关市武江区体育东路御和苑商住小区A栋、B栋、C栋一至三楼裙楼的3B013商铺(本院注:应为3A001铺)出租给被告作经营舞蹈培训使用(不包括商场的外立面及外墙广告位),建筑面积为400平方米;租赁期限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装修免租期共90天,自合同起始之日开始计算,乙方应进场装修;租金第一、二个租赁年度每月每平方米15元,月固定租金为6000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和三个月服务广告费合计42000元作为租赁合同保证金;预付首月租金及服务广告费合计14000元,以后应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交纳当月的租金以及上一日历月份的所有其他费用;如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须按逾期部分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的,自第11日起被告须按逾期部分每日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被告逾期30天不支付本租赁合同项下的任一项费用时,或被告累计三次未按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同日,御才公司(出租方)与吴敏(承租方)又签订一份《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按承租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10元,合计应缴物业管理费每月为4000元;被告每月除向原告缴交以上物业管理费外,还需缴交由原告代收代付的商铺独立水、电费(电费1.3元/度、水费4.5元/立方米),原告每月第5日前向被告发出账单,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账单两天内提出复核,否则视为确认无误,水电费和管理费一并支付;被告须在公历每月5日前到原告指定的地点缴交当月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缴费用,如逾期缴交则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迟交日起计算,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2%。同日,御才公司(出租方)与吴敏(承租方)另签订《御才广场物业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接受原告管理及服务,应向原告支付服务广告费每月20元/平方米,合计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商铺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向原告缴纳保证金42000元并预付首月租金及服务广告费用14000元、物业管理费4000元。租赁初期,被告尚能按期向原告缴交上述约定的各项费用。此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定缴交相关费用,原告自2019年1月起,每月向被告发出《管理费收缴通知书》、《电费收缴通知书》《广告服务费收缴通知书》以及《租金收缴通知书》催收相关费用,但被告仍未缴交。据《电费收缴通知书》显示,涉案商铺2019年1月-3月的电费分别为64元、85元、195元。另外,原告自认其于2019年6月初已收回涉案商铺。原告称被告从2019年2月开始即未能如期缴纳租金、水电费、服务广告费及物业管理费,并制作如下表格,拟证明被告欠款情况。 项目/月份 2019年2月 2019年3月 2019年4月 2019年5月 合计 租金 6000 6000 6000 6000   服务广告费 8000 8000 8000 8000   物业费 4000 4000 4000 4000   电费欠缴金额 2019年1月64元 2019年2月85元 2019年3月195元     欠缴合计 18064 18085 18195 18000 72344 租金滞纳金 6480 4800 2940 1140 15360 物业费滞纳金 9200 6960 4480 2080 22720 欠缴总计(含滞纳金) 33744 29845 25615 21220 110424 逾期天数 23天+31天+30天+31天 26天+30天+31天 25天+31天 26天   备注:1、按租赁合同8.4条约定:如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款项,须按逾期部分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的,自第11日起乙方须按逾期部分每日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2、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如被告延迟缴交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迟交日起计算,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2%。3、计算滞纳金截止日为起诉日2019年6月5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商铺的权属人为核工业广东矿业局,广州市隆华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向核工业广东矿业局承租涉案商铺后授权原告对此进行全面管理工作,因此,原告有权对涉案商铺进行管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御才广场物业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被告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服务广告费、电费以及滞纳金合计110424元的问题。原告依约将涉案商铺交由被告占有、使用,被告应承担如期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被告欠缴租金、物业管理费、服务广告费、电费的事实,有原告向被告发出的收缴通知书为证,被告对此亦未提出任何抗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被告约定每月租金、物业管理费、服务广告费共计18000元(6000元+4000元+8000元)。原告于庭审中明确其于2019年6月初收回涉案商铺,被告承租涉案商铺自2019年2月起至2019年5月未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服务广告费,且未支付2019年1月至3月的电费共计344元(64元+85元+19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物业管理费、服务广告费合计72000元(18000元/月×4个月)及电费344元。至于违约金,依据合同约定,对于租金,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交纳,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须按逾期部分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的,自第11日起须按逾期部分每日百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对于物业管理费,被告须在公历每月5日前交纳,未能如期缴纳,从迟交日起计算,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2%。对于租金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本院依照原、被告合同约定,计算如下: 月份 租金 10日内滞纳金 逾期天数(超10日) 超过10日滞纳金 物业费 逾期天数 管理费滞纳金 2018年2月 6000 180 105 6300 4000 115 9200 2018年3月 6000 180 77 4620 4000 87 6960 2018年4月 6000 180 46 2760 4000 56 4480 2018年5月 6000 180 16 960 4000 26 2080 合计 720   14640   22720 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38080元(720元+14640元+22720元)。综上,被告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应向原告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服务广告费、电费、违约金共计110424元(72000元+344元+3808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缴款项110424元。被告吴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吴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御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服务广告费、电费、逾期违约金共计1104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8元,由被告吴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成燕萍

人民陪审员  陈志筠

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