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宝太,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李相国,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张兴安,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唐健,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宝太、李相国、张兴安、唐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8)鲁1425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唐健名下有大众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N×××××。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健名下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贾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