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312号
原告:东莞市佰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元美东路东侧东莞市商业中心D座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353277X6.
法定代表人:张清华。
委托代理人:汪华梅,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华亮,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霍桂棠,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吴淑梅,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原告东莞市佰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霍桂棠、吴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2月3日,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霍桂棠送达,需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莫 然
审 判 员 贺文洁
人民陪审员 林惠湘
二〇一九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钰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