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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312号

东莞市佰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与霍桂棠、吴淑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3-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佰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霍桂棠;吴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312号

原告:东莞市佰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新城社区元美东路东侧东莞市商业中心D座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353277X6.

法定代表人:张清华。

委托代理人:汪华梅,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华亮,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霍桂棠,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吴淑梅,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原告东莞市佰顺按揭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霍桂棠、吴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2月3日,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霍桂棠送达,需公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莫 然

审 判 员  贺文洁

人民陪审员  林惠湘

二〇一九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钰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