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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执935号之九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7-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建伟;时小香;刘艳华;时任义;王新国;李小见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9执935号之九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

法定代表人:李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建伟,男,1968年10月15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时小香,女,1968年3月16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刘艳华,女,1977年10月18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时任义,男,1972年9月10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王新国,男,1963年11月7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李小见,男,1967年4月8日生,,住新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建伟、时小香、刘艳华、时任义、王新国、李小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建伟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570003169863_156_1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建伟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57000316986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7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九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曹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