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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刑初688号

秦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7-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秦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5刑初68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勇,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银河乡长江村**。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9]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勇于2018年11月18日16时许,在本市海珠区珠江国际轻纺城海晖物流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朋发生争执,继而打斗。双方被分开后,秦勇持铁铲将李某朋面部打伤(经鉴定,李某朋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秦勇亦在打斗中受轻微伤。后民警到场将秦勇抓获。

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另查,被害人李某朋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勇亦未对其作出赔偿。上述事实,有随案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秦勇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秦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秦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勇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17日止)二、扣押被告人秦勇的铁铲木把1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陈文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陈冰锦梁泳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