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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537、538号

陈放军与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天河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放军;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天河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06民初537、538号

原告:陈放军,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地址: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天河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黎传林。

被告: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天河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背坪打石坳街****div>

主要

负责人:贺梓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明,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陈放军与被告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食品公司”)、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天河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放军、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顺食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完毕。原告陈放军提出诉请如下:1.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理由与事实:两被告因肉联厂关闭,另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协商向各档主借款30000元/档、合共6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8年1月20日,因情况特殊,生猪市场被政府征用,目前两被告欠原告35000元未还清。

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辩称:现在公司已关门没有经营,有关款项是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黎传林的女婿谢国荣收取的,贺梓清委托我到庭处理相关事宜。被告永顺食品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永顺食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被告永顺食品公司向原告出租广州市天河牲畜交易市场内第2、3档。2015年1月16日,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向原告出具《筹款协议》,内容:因肉联厂关闭,终止我市场污水处理,现请示天河区政府、环保局批准并同意,我市场另行兴建污水处理设施,由于工程量大,尚缺部分资金,经协商同意向各档主筹借现金;筹借金额:每档30000元(不计利息);筹借期限:2015年1月20日-2018年1月20日;偿还时间:三年满后,每月从上交场租中抵扣2500元直至付清;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维持三年,即时偿还。该协议加盖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的公章。原告称涉案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付,并提交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出具的《广州市天河牲畜交易市场专用收据》,证明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确认收到2.3号场陈放军兴建排污设施筹借款60000元。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未依约还清款项,遂引起本诉。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没有依约还款,在2018年1月20日期限届满后,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没有退款,于2018年2-6月期间,每月扣除2500元/档、五个月两个档口合共25000元,现尚欠3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两被告向其借款,为此提交了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出具的《筹款协议》以及收据为凭,上述文件均加盖有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的公章,对此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收取原告30000元,现扣除原告在使用场地期间的两个档口共五个月的租金25000元后,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尚欠原告35000元,未按约偿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现主张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退回该笔款项合理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是被告永顺食品公司下属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故被告永顺食品天河分公司应以其所有的财产承担前述偿还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永顺食品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永顺食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天河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放军偿还35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天河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天河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负担,由被告广州市永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戴桂娟

人民陪审员  张 代

人民陪审员  杨 帆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 记 员  汤嘉欣李佩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