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5执6981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219号12楼全层及11楼01、02房。
负责人:马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昌波,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诉被告张昌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0105民初10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昌波清偿欠款本金39043.13元、利息4520.95元、其他费用2432.9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11日起的利息,计付迟延履行金,并支付受理费971.3元。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执行,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69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郑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