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7民初1016号
原告:杨凤珍,女,1952年6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申国林,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
法定代表人:杨树宏职务:经理原告杨凤珍与被告申国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尚未出院,出院后还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赔偿数额需鉴定后才能确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田雅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