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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783民初639号

魏春甫与杨荣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春甫;杨荣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783民初639号

原告:魏春甫,男性,1973年0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告:杨荣察,男性,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原告魏春甫与被告杨荣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承认×××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东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

书记员  付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