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3677号之一
申请人: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曲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李宝同,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申请人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宝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宝同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33-9号1-17-16房屋一处。申请人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人民币贰拾叁万柒仟捌佰捌拾玖元玖角肆分,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宝同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房屋一处,保全金额为237889.94元。案件申请费1709元,由申请人辽宁报业衡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爽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吴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