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05执5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帆轻工电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125号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谢慧儿。
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36、238号东面302房。
法定代表人:杜静君。 原告广州金帆轻工电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金吉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粤0105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州金帆轻工电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吉贸易有限公司将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36、238号302房房屋腾空交回其使用,支付租金等211844元、违约金211844元,并支付房屋占用费、计付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广州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华夏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广东南粤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九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新华村镇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南昌银行、东莞银行、车管所、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广州市金吉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涉案房屋交回给申请执行人,经强制执行已将上述房屋交回给申请执行人。另执行中,本案扣押了被执行人留下的旧布料等杂物,经委托评估,价值为1590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经执行,本案扣押的被执行人物品因价值较小,拍卖处理成本及保管费用较高,暂不宜处理。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05执54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阳
审判员 林少宁
审判员 陈文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郑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