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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民初2095号

2095苏金虎与连云港优浩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金虎;连云港优浩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22民初2095号

原告:苏金虎,男,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奎,东海县洪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云港优浩服装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东海县温泉镇泳馆东路。法人代表:王新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靖,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金虎与被告连云港优浩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金虎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优浩服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金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金虎撤回对被告连云港优浩服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苏金虎承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安红卫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法官助理 董茜茜

书 记 员 尤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