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5民初276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住所地:阜南县淮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77552528D。
负责人:刘承,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该行职工。
被告:耿福然,男,汉族,1962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刘秀荣,女,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薛成钢,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王瑞娟,女,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周德法,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聂广芬,女,汉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聂和友,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县支行与被告耿福然、刘秀荣、薛成钢、王瑞娟、周德法、聂广芬、聂和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耿福然、刘秀荣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文光
人民陪审员 胡贺龙
人民陪审员 翟士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