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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24民初110号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吉吐莫供销社第二门市部与宋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8-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吉吐莫供销社第二门市部;宋海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624民初110号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吉吐莫供销社第二门市部,注册号230624100004001,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吉吐莫镇中心街。经营者:高丽华,女,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宋海君,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吉吐莫供销社第二门市部(以下简称“第二门市部”)与被告宋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云亭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宋维刚、王立军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二门市部经营者高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海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二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0881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18日始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宋海君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并出具多张借据,共计30881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此化肥款至今未给付。被告宋海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第二门市部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借据13张,总计金额为30881元。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8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8550元;2.2017年4月20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15000元;3.2017年5月29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1755元;4.2017年6月5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210元;5.2017年6月11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280元;6.2017年6月20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315元;7.2017年6月20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1070元;8.2017年6月25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500元,;9.2017年7月6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1606元;10.2017年7月10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678元;11.2017年7月12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132元;12.2017年7月17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250元;13.2017年7月26日,被告宋海君在原告第二门市部赊购化肥535元。以上13张欠据共计30881元,此欠款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关系明确,被告宋海君欠原告化肥款30881元的事实客观存在,被告宋海君负有给付货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3088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最后一次买卖化肥的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故逾期付款损失应从2017年7月27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海君给付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胡吉吐莫供销社第二门市部化肥款30881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088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始至化肥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元,由被告宋海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云亭

审判员  宋维刚

审判员  王立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刘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