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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民终1574号

1574刘学瑞、刘学会等与赵平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20-0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刘学瑞;刘学会;刘学香;赵平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终1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瑞,男,195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会,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香(暨上诉人刘学瑞、刘学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平安,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皓,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学瑞、刘学会、刘学香与被上诉人赵平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4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学香(暨上诉人刘学瑞、刘学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赵平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学瑞、刘学会、刘学香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查清案由,本案诉请事实与理由是载明案由为排除妨害、相邻关系。一审认定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界限、界址不明系认定错误,一审原告提交了书面《现场勘验申请书》,一审法院未到场勘验也未说明理由。宅基地载明所有权人为上诉人父亲,虽然没载明院子面积,但能查清现84平方米的院子被侵占。1987年时老宅四周均为空地,客观上无法载明四至,但之后周边空地均被批建宅基地,四至已很明确。本案宅基地权属明确,不需要行政部门前置处理。上诉人不认可泉旺头村委会于2017年2月17日出具的《泉旺头村委会关于刘学香和薛君才宅基地矛盾纠纷调解意见》,该意见不能证明村里将上诉人84平方米的院子调剂给了薛君才,村里也无权调剂。还有被上诉人将通道堵死,影响相邻通行,一审对此回避违反基本审判原则。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多处错误。被上诉人侵占事实清晰明显,无任何争议,请法院保护上诉人的基本通行权、居住权。

被上诉人赵平安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不论是按照排除妨害还是按照相邻关系主张权利都应当证明自己是物权的合法权利人,就涉案上诉人所称的房屋及宅基地,权利人是谁是有争议的,通过泉旺头村村委会关于刘学香和薛军才宅基地矛盾纠纷调解意见能够证实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并不是上诉人的父亲,上诉人父亲当时只是购买了房屋的建筑材料,而且该村委会对上诉人所提供的宅基地证也存有疑义,在面对村委会提出该证的审批人是谁,又是谁现场定位的,上诉人均回答不出来。另外,涉案房屋前面的水泥地是村委会分配给薛军才的自留地,上诉人提供的宅基地证对四建的范围权属性质都没有明确记载,结合村委会对该证的真实性质疑,上诉人并不能证明宅基地证所列的宅基地以及房屋就是上诉人在本案中所称的房屋及宅基地。刘学瑞、刘学会、刘学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拆除其违建在原告老宅院子上及两侧建筑、拆除堵住道路的建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排除妨害的前提是原告系物权的合法权利人,根据原告提交的户主姓名为刘广新的宅基地证记载,原告主张的宅基地位于铜山县,该宅基地证对宅基地的范围、界限、界址、权属性质等未有明确记载,且原告刘学香与案外人薛君才因宅基地的范围等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主张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不明确,其直接要求排除妨害,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原告向有关行政部门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后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学瑞、刘学会、刘学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上诉人要求排除妨碍应以其系物权合法权利人为前提。上诉人一审期间提交的宅基地证对宅基地的范围、界限、界址、权属性质等记载不明确,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的其自行拍摄的案涉争议地两张航空图亦不能证明其明确的物权,且泉旺头村委会于2017年2月17日出具的《泉旺头村委会关于刘学香和薛君才宅基地矛盾纠纷调解意见》中载明“对上诉人所持有案涉宅基地证存在质疑及将涉案房产前空地分给薛君才做自留地用……”足以说明案涉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不明确,应先向有关行政部门明确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并裁定驳回其排除妨害起诉,于法有据。综上,上诉人刘学瑞、刘学会、刘学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慧娟

审判员  赵东平

审判员  曹 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王俞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