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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81刑初257号

杨康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杨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881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康,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9〕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神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杨康饮酒后驾驶陕X**号白色“XXX”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神木市纬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麟州街十字西口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38.7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血醇检验报告,现场照片,(2019)神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康违反法律规定,明知酒后驾车有潜在危险存在,却仍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文支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  温爱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