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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民初196号

杨正荣与金寨金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1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正荣;金寨金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24民初196号

原告:杨正荣,女,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金寨金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金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4557809245A(1-1)。

法定代表人:洪先进。 原告杨正荣与被告金寨金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正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所欠工资款184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12月30日,在被告处从事仓库管理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付。2018年4月18日,双方就拖欠工资数额及支付时间进行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此后,被告仍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当庭出示了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18日达成的,内容为对拖欠工资18450元的确认及付款计划协议书。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原告诉请合法,予以支持。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错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

判决如下: 被告金寨金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正荣工资款18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被告金寨金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兵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兼

书记员张娅 附一、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小额诉讼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附二、本院标的款账户: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案款账户名称: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 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6 诉讼费账户名称: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诉讼费 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26 搜索“”